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2185號
PCDV,105,訴,2185,2016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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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185號
原   告 新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勝材
被   告 鼎鑫玩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崴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20日 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5年7月25日送達 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 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以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惠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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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鼎鑫玩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