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2131號
PCDV,105,訴,2131,2016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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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131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沈弘祚
被    告 旺福美食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兆琳
被    告 劉蕙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後,經被告聲明異議視為 起訴,惟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19日裁 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4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爰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財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廖美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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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旺福美食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食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