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1196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債 務 人 簡銘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伍仟玖佰伍拾叁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與債權人訂有信用卡契約,申請並持用債權人所發
行之5122559600050303MASTER國際信用卡,進行消
費或預借現金,現積欠新臺幣(下同)15,953元,其中已
到期本金14,554元(已到期之本金14,554元與分期交易未
清償餘額0 元),應自民國106 年7 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附表計算之利息;另其中已到期之利息1,231 元、違約
金雜費計168 元、分期手續費未清償餘額0 元。
(二)債權人多次催討仍未獲償付,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
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利
。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21196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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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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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簡銘緯 │自民國 106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點│
│ │12445 │ │年 07月 12日│ │九七 │
│ │元 │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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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簡銘緯 │自民國 106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2059元│ │年 07月 12日│ │ │
│ │ │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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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3│新臺幣│簡銘緯 │自民國 106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50元 │ │年 07月 12日│ │ │
│ │ │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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