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買賣價金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1022號
PCDV,105,訴,1022,2016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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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022號
原   告 張運達

訴訟代理人 利秋嫣
上2 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詹基益律師
被   告 張梅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 年9 月12日下午3 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4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張傑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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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