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022號原 告 張運達兼訴訟代理人 利秋嫣上2 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詹基益律師被 告 張梅月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 年9 月12日下午3 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4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張傑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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