否認推定生父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親字,105年度,53號
PCDV,105,親,53,201608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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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親字第53號
原   告 吳雲從
被   告 朱棟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否認推定生父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7 月12
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原告之母楊利珍」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之母林吳素卿」。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佩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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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