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829號
原 告 林紜芳
被 告 凌瑛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貳萬伍仟柒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筱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簡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