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2654號
PCDV,105,補,2654,2016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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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654號
原   告 廖正福 
訴訟代理人 廖英作律師
被   告 余秀琴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
零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忠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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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