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654號
原 告 廖正福
訴訟代理人 廖英作律師
被 告 余秀琴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
零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忠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