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650號
原 告 大馬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媚
被 告 傑思室內裝修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盈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陸拾叁萬陸仟柒佰陸拾
肆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貳萬柒仟壹佰叁拾陸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怡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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