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635號
再 審 原告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再 審 被告 傅林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再審原告係對本院105 年度小
上字第36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萬陸仟元,再審原告係對第二
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 項、第
77條之16第1 項等規定,應徵收再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文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古紹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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