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609號
原 告 陳建利
連浩雄
連啟倫
被 告 尼索美綠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巧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3 人請訴請求給付工資、資遣費等之部分,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台幣(下同)玖拾伍萬零貳佰零玖元【計算式:原告陳
建利509,856 元+原告連浩雄418,381 元+原告連啟倫21,972元
=950,20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零肆佰陸拾元,而依勞
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 分之1 即伍仟貳佰
叁拾元(計算式:10,460元×1/2 =5,230 元),故此部分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伍仟貳佰叁拾元;另原告3 人分別請求開立非自願
離職證明書之部分,為非財產權訴訟,應各徵第一審裁判費參仟
元。是以,本件原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合計為壹萬肆仟貳佰陸拾
元【計算式:5,260 元+(3,000 元×3 )=14,26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文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古紹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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