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598號
原 告 盛固欣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吳金
被 告 聖立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英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13,008 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23,9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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