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2552號
PCDV,105,補,2552,2016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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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552號
原   告 劉榮祺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廣信之繼承人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
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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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