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552號
原 告 劉榮祺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廣信之繼承人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
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何嘉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