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2467號
PCDV,105,補,2467,2016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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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467號
原   告 楊 林 
被   告 石修瑋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9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
3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育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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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