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464號
原 告 綠大地環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汶君
訴訟代理人 劉世興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陳松源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柒仟柒佰柒拾伍萬
貳仟伍佰貳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陸拾玖萬陸仟貳佰捌拾捌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惠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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