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2464號
PCDV,105,補,2464,2016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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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464號
原   告 綠大地環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汶君
訴訟代理人 劉世興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陳松源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柒仟柒佰柒拾伍萬
貳仟伍佰貳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陸拾玖萬陸仟貳佰捌拾捌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惠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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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綠大地環境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