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2421號
PCDV,105,補,2421,20160816,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421號
聲 請 人 上展安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麗香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9第7款規定,聲請除權判決應徵收之裁判費為新
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忠衛

1/1頁


參考資料
上展安卡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卡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