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2411號
PCDV,105,補,2411,2016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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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411號
原   告 英威達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康順子 
被   告 茂佑企業有限公司
法院代理人 曾素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捌拾伍萬伍仟
肆佰壹拾陸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是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捌拾伍萬伍仟肆佰壹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玖仟參佰陸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俊明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鴻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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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英威達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茂佑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威達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達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佑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