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391號
原 告 王添進
訴訟代理人 湯其瑋律師
被 告 卓風伶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優先承買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091,637元
(即新北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標售總底價),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9,6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宜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