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優先承買權不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2391號
PCDV,105,補,2391,20160810,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391號
原   告 王添進
訴訟代理人 湯其瑋律師
被   告 卓風伶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優先承買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091,637元
(即新北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標售總底價),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9,6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宜遙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