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2316號
PCDV,105,補,2316,20160802,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316號
原   告 奇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光夫 
被   告 遠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17847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零參萬捌仟玖佰零
  伍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壹仟貳佰玖拾陸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萬零柒佰玖拾陸元
  。
㈡、請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包括證據)之準備書
  狀一件,並應將繕本(包括所附證據)自行送交被告,並於
  送達後向本院陳報送達回證。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羅尹茜

1/1頁


參考資料
遠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奇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