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所有權存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2162號
PCDV,105,補,2162,2016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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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162號
原   告 陳福進
      孫詠涵
      韓文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靖雅律師
被   告 歡喜樓社區管理委員會
兼法定代理
人     徐良泗
被   告 宋安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
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
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
。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
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
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至2 項、第77條之2 定
有明文。查原告先位聲明與備位聲請之請求,核其訴訟標的相同
,故其訴訟標的價額以先位聲明請求為核定即為已足。而依原告
陳報系爭停車位於起訴時之市場客觀交易價格各為新臺幣(下同
)85萬元、85萬元、170 萬元,合計340 萬元,此有原告所提不
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查詢結果1 紙附卷可稽。故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34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66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惠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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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