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動產所有權不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2064號
PCDV,105,補,2064,2016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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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064號
原   告 林玉季
被   告 億通當鋪即游兆權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動產所有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萬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惠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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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