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064號
原 告 林玉季
被 告 億通當鋪即游兆權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動產所有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萬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惠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