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5年度,176號
PCDV,105,聲,176,2016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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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76號
聲 請 人 戴至黎
      戴肇鋒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潘維成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游旻慈間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117 號事件,
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0五年度訴字第一一七號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一0五年六月二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數位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 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 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第1 項法庭錄音、錄影內 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 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有瞭解證人前後證詞之需要,爰具 狀聲請准予就本案於民國105 年6 月2 日之庭訊錄音光碟予 以拷貝等語。
三、查聲請人係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117 號事件之被告,為依法 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且聲請人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 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揆諸前揭規定,其聲請交付本院 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 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 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毛彥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元佑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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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