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05年度,114號
PCDV,105,消債清,114,2016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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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清字第11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陳家仁
代 理 人 楊明哲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俊明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鴻傑

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4,080 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人 數11人,連同債務人,合計12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 計算:(11+1)x34 x10=4,080) 。二、聲請人自陳債務總金額為4,488,666 元,請詳加說明目前資 產金額為何,及迄至目前為止其債務償還具體情形(請詳列 金額、日期及償還對象等)?債務發生之原因為何?有何支 出之必要?該花費是否仍具可變賣之價值?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 條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 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 其債務。請聲請人具體釋明確有債務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 之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資證明。另請說明調解 不成立之原因,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四、請聲請人釋明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有何財產作為清 算財團之財產?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
五、本件聲請日期為民國105 年8 月5 日,請就聲請清算前2 年 內(103 年8 月5 日起至105 年8 月4 日止)之財產、收入 (含政府補助及其他一切實質收入,若有領取則補助金額為 若干)及必要支出列表說明其項目、金額及內容。其中有關



聲請前2 年內之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 (含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綜合所得稅申報書)、全民健 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 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若該支出屬於家庭整體支出,請核 算聲請人個人應分擔之比例(請依實際情況確實陳報,供本 院審酌),本項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應詳列具體 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縱係配偶負擔亦應羅列個人每月 生活必要支出,並說明配偶負擔之金額若干)。六、請提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 整影本、所有保險單(含以本人、配偶、子女、父母為要保 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 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七、請提出全戶戶籍謄本(紀事勿省略)。
八、請提出聲請人之配偶102 年度起迄104 年度之國稅局財產歸 戶資料及綜合所得資料清單。
九、請說明現目前工作狀況,每月收入情形為何?如係打零工, 亦請說明打零工之工作性質為何?每月平均收入若干,並請 提出收入切結書。
十、請提出近5年勞工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明細。十一、聲請人應具體釋明現與何人同住?該同住之人是否共同負 擔租金、水電瓦斯費?如有請說明負擔比例各為何,並重 新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另請補正聲請書狀上聲請 人之住、居地址(應確實填載完整之住、居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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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