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05年度,108號
PCDV,105,消債清,108,20160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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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清字第108號
聲 請 人 顏雅玲
即 債務人
代 理 人 彭國書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060 元(依聲請人目前 陳報之債權人8 人,連同債務人,合計9 人,暫以每人10份 ,每份34元計算:9 人×34元×10份=3,060 元)。二、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 條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 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訂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 其債務,是以請聲請人「具體釋明」確有債務不能清償獲有 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資證明。聲請 人並應具體說明於105 年7 月4 日與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前置調解不成立之原因,並說明該債 務(目前為21,010,233 元)之發生原因為何。三、請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 收入戶補助、國民年金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 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清算前二年即103 年7 月22日至105 年 7 月21日,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 ?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金額多寡及是否固 定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 、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 報(聲請人稱於104 年9 月以前曾接受前配偶支應所需生活 費用,此部分應依上開說明詳列陳報)。
四、請補正提出聲請人之100 至102 年度之國稅局綜合所得資料 清單。
五、聲請人陳報目前居所地為「新北市○○區○○街00巷0 號4 樓」,請說明目前有無其他同居人?若有,人數及與聲請人 之關係為何?是否有分擔家庭固定支出?分擔比例?又聲請 人稱每月給付租金5,000 元予聲請人父親,請提出每月給付 上開金額之相關證明文件(如匯款證明、領款證明等)。六、就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二年之收入情形,請補正說明並提出 聲請人於103 年7 月22日起至105 年7 月21日,期間內含基 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 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 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相關證明文件(



如於某段期間內無收入,亦請陳報起迄時間),應詳列各項 收入來源並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 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聲請人稱於104 年10月起從事居家打 掃工作,請提出「104 年10月起至105 年6 月間」每月薪資 總計25,000元之薪資證明文件或薪資袋,並提出雇主出具之 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 之表冊)。又聲請人稱於105 年7 月起,任職於「凱全紙業 有限公司」擔任行政助理,每月27,000元,另有全勤獎金及 加班費,請提出薪資證明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 、雇主聯絡電話。
七、請提出聲請人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 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之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 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 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影本。八、說明聲請人最近5 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其 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其目前往來證券商之交易 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金融 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及 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九、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載明,每月支出「交通費1, 000 元」,請說明此部分支出之計算方式(如上下班單趟消 費金額及上班天數等),並提出相關繳費單據。就「電信費 」部分,聲請人稱與2 名子女每月合計3,500 元,然依聲請 人所提單據,上載包含4G行動網路資費,則聲請人另有每月 「網路費500 元」之開銷下,請說明此部分是否有其必要性 。又就「雜支」部分,聲請人陳報每月日用品、衣服、修車 等支出3,000 元,請具體提出上開支出之相關消費明細(至 少應提出最近2 月之單據,並列表成冊),並說明計算方式 。且就「雜支」此部分支出,聲請人並提出「永家樂有線電 視」每月500 元之單據,然依聲請人所提前開中華電信繳費 單據所載,聲請人已有「MOD 」等網路電視之消費,是否仍 有第四台消費之必要,請一併說明。
十、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 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 日之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 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 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 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 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十一、請說明聲請人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



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 又聲請人有無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迄今,期間內有無財 產變動狀況?應據實向法院陳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 償、無償( 原始或繼受) 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 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十二、本件債務清理程序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則聲請人 有何財產可作為清算財團之財產?請製作資產表並附具證 明文件詳述之(係指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 、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 )。
十三、聲請人陳報每月支出扶養費共計3,000 元(劉几豪1,500 元、劉泱志1,500 元),請說明此部分支出是否包含上開 電信費用?2 名子女是否與聲請人同住?扶養費給付方式 為何?並分別提出上開扶養費支出單據或匯款證明文件, 及2 名子女目前就讀學校之註冊繳費單據等。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惟未提出前開資料到院,爰定 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 條第3 項、第8 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信樺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李惠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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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