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5年度,347號
PCDV,105,消債更,347,20160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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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更字第347號
聲 請 人 陳柔言
即 債務人
代 理 人 江百易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台幣(下同)1,700 元(依聲請人目前 陳報之債權人4 人,連同債務人,合計5 人,暫以每人10份 ,每份34元計算:5 人×34元×10份=1,700 元)。二、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 條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 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訂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 其債務,是以請聲請人「具體釋明」確有債務不能清償獲有 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資證明。聲請 人並應具體說明其債務發生之原因、為何積欠該債務及為何 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調解之詳細情形為何?又請 說明各債權人提供之清償方案具體內容及與聲請人所提清償 方案之差距各為何?並提出前置調解不成立當時出具之收入 切結書、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相關證明文件,與所陳調 解不成立原因之相關證明文件。
三、說明聲請人目前住所地為何?除聲請人外尚有何人同住於該 屋?如有,是否有分擔家庭必要生活費用支出、分攤比例、 金額各為何?並請提出每月支付予聲請人父親6,000 元之相 關證明文件(如匯款證明、領款證明等)。
四、陳報聲請人於103 年7 月22日起至105 年7 月21日止之各項 收入相關證明文件(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年金、 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 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受子女扶養所受領之生活費或 其他收入款項等「個人」所有收入款項。並請提出自「105 年1 月起至105 年7 月」之每月薪資袋或薪資明細表,及雇 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公司地址等 (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 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又聲請人所提「附件六在職證明 書」,上蓋有「南灣海神堡」章印,並印有「屏東縣恆春鎮 ○○路000 ○0 號」之地址,請聲請人說明實際上班地址為 何,並另提相關證明文件。
五、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 摺)「最新」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 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



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 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 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 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六、說明聲請人最近5 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其 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其目前往來證券商之交易 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金融 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及 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七、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 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包含 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 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八、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 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 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九、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更生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及其計 算方法,並請說明每月能盡最大清償能力之還款方案為何。十、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 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 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及其計算方法。十一、請提出聲請人之100 、101 、103 、104 年度綜合所得稅 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 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債權人清冊)、全戶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十二、依本件更生聲請狀所附「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記載 ,聲請人雖已載明每月必要生活支出「電信費392 元、交 通費500 元、生活雜支費500 元、勞健保費1,749 元」, 請「分別具體」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繳費單據(至少應提 出聲請更生前半年,例如統一發票、消費或繳款收據、轉 帳存摺內頁、收據等)。就「交通費及生活雜支費」部分 ,除僅需提出最近2 至4 個月之單據外,亦應陳報聲請人 上班地點往來住家之單趟單價為何、上班天數等計算方式 ,抑或提出固定加油之單據,以供釋明。上開各項支出, 均應具體詳列,勿以概括方式為陳報,並應列表成冊到院 。
十三、聲請人主張依法扶養1 名子女,每月支出4,000 元,請提 出其生活必要費用各項目之數額及計算方法(請列出具體 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或學雜費繳費證明等)。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 ,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 仟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 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 份,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 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 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 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 條之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未提出前開資料到院,爰定 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信樺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 日
書 記 官 李惠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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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