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扶養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家親聲字,105年度,384號
PCDV,105,家親聲,384,201608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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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親聲字第384號
抗 告 人 蔡秋月
法定代理人 蔡秋惠
代 理 人 蔡友枝
上列抗告人因給付扶養費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7 月12日本
院105 年度家親聲字第384 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家事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下同)1,000 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未繳納者,法 院應限期命其繳納,逾期仍不繳納者,應駁回其抗告,家事 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26條第1 項定有明 文。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5 年7 月12日本院105 年度家 親聲字第384 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1,000 元,經本院於105 年7 月27日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後5 日 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5 年8 月1 日完成送達,有送達證書 附卷可稽,抗告人逾期仍未補正,依首揭規定,自應予以駁 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盧軍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莉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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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