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國字,105年度,5號
PCDV,105,國,5,201608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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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國字第5號
上 訴 人 李慶鈴 
被 上訴人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被 上訴人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被 上訴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宏圖 
上當事人間本院105年度國字第5號國家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
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1 萬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3923元(貳萬參仟玖佰貳拾參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俊明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鴻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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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