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國字,105年度,5號
PCDV,105,國,5,20160810,2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國字第5號
上 訴 人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
法定代理人 胡英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慶鈴間本院105年度國字第5號國家賠償
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45 萬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3923元(貳萬參仟玖
佰貳拾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俊明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鴻傑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