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國字第5號
上 訴 人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
法定代理人 胡英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慶鈴間本院105年度國字第5號國家賠償
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45 萬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3923元(貳萬參仟玖
佰貳拾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俊明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鴻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