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5785號
聲 請 人 法輔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鈴
相 對 人 謝宗宥
上列聲請人聲請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
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
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a.未滿十萬元者
,徵收五百元。b.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c.
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二千元…」查本件應徵聲請
費新臺幣貳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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