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5587號聲 請 人 張重義相 對 人 林采緹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利息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利息起算日(聲請狀及附表均未記載)。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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