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謝廷亮
代 理 人 趙興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 算程序在案,此有本院104年度消債抗字第44號民事裁定乙 份附卷足憑。依債務人所提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所示,查無可供列入清算財團之財產,又依據債務人所提陳 報狀所載,其名下之彰化銀行帳戶至清算開始日止僅新台幣 (以下同)705元餘額,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僅3,023元餘額, 此有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在卷可稽;另查其於國際康健人壽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 約,經保險公司分別函復本院查詢並無相關保險契約終止或 解除後可取回金額可供列入清算財團,準此,本件清算程序 之債務人,顯有財產不敷清償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6條 、第107條所定財團費用與財團債務之情,爰依上開規定裁 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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