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5年度,49號
PCDV,105,司執消債更,49,2016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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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9號
聲 請 人 葉嘉琳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依附件一所示方式給付。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之限制。
理 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 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 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 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 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 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前條第二項、第三項規 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次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 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 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再按 ,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 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 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稱本條例)第60條、第64 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4年度消債更字407號裁定 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債務人已提 出如附件一之更生方案,經查,債務人聲請前2年間可處分 所得為新台幣(下同)767,893元,幾乎全數用於必要生活 費用之支出,再參諸債務人更生開始時,除三商美邦人壽保 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解約金101,226元外,並無任何財產, 此有財產歸屬清單及債務人陳報狀在卷可參,且債務人願將 保險解約金分72期每期增額清償1,406元,是無擔保及無優 先債權人受償總額1,352,832元,則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人 受償總額不致過低。
再觀諸債務人所提上開更生方案,經本院衡諸下列情事,可 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
(一)經查,債務人現任職於俊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觀諸 債務人於所提出之薪資單明細,計算出自104年2月至 105年6月間之薪資平均,包含加班費及全勤及銷售獎 金等平均每月薪資約為41,405元,又年終及三節獎金 共約16,000元,然103年度並無年終獎金,故債務人僅 願提出4,900元於每年3月增額清償。因債務人之工作



性質為櫃臺小姐,薪資結構包含銷售獎金,故本院計 算出之平均薪資為41405元,與債務人陳報之更生後每 月預估薪資40,000元,並無顯著差異。是債務人預估 其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平均每月薪資收入約40,000元作 為還款標準,應堪採信。
(二)次查,債務人與配偶共同扶養1名未成年子女(103年 生),是債務人與配偶共同撫養1名子女,以新北市 104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840元核之,認債務人 每月對其未成年子女所支出之扶養費以5,000元計之, 堪認合理。
(三)債務人自陳更生方案中每月預估收入為40,000元,扣 除每月清償金額18,381元(含保險解約金1,406元)、 扶養費用5,000元及勞健保費與福利金等共2,025元後 ,僅餘14,594元可供每月生活之用,本院認債務人為 專櫃小姐,於台北市信義區百貨商圈任職,每日交通 費及膳食費亦較其他地區為高,故其所提出之更生方 案,依目前社會現狀,僅得過著節省之生活,但日常 生活總會有臨時性、額外之支出,且債務人將其收入 扣除必要支出後,已全數用以清償債務,足見債務人 已盡其所能償債,並願節約用度以提高還款金額,堪 認合理。
(四)再查本件債權人不同意更生方案之理由,無非係以債 務人還款成數過低、扶養費用應以扶養親屬免稅額作 為計算基準等語為由,惟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 法目的,在於使陷於經濟上困境之消費者,得分別情 形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債務,以妥適調 整其與債權人間之權利義務,並重建其經濟生活,清 償成數非認可更生方案之唯一標準;至「扶養親屬免 稅額」係屬納稅義務人計算綜合所得淨額之減項,其 金額由財政部於每年度開始前,依規定計算後公告之 (所得稅法第5條第4項規定參照),以作為年度綜合 所得稅結算申報之依據;而「最低生活費」,係由中 央、直轄市之主管機關(社政)參照中央主計機關所 公佈當地區最近1年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百分之六 十定之(社會救助法第4條第2項規定參照),可知政 府訂定之最低生活費標準應屬維持個人基本生活之最 低需求,扶養親屬免稅額係屬租稅優惠之性質,有其 賦稅政策之考量,兩者不可相提並論。故以新北市每 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作為計算債務人負擔子女扶養費用 之標準,較符合社會實情,債權人認此部分應以扶養



親屬免稅額為計算基準,進而主張債務人每期還款之 金額應可提高,應非可採。
三、準此,本件更生事件中債務人有固定收入,所提如附件所示 之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復無消債條例第63條、第64 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揆諸本條例之立法 目的,為使不幸陷入經濟困境之人得以清理債務、重建生活 ,並在清理過程中保有符合人性尊嚴之最低基本生活,故不 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另並依首揭規定 ,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 定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附件一:更生債務人甲○○之更生方案(第1點至第6點)1.清償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352,832元。2.總清償比例:21.48﹪
3.清償方法:自收到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起之次月起,以1個月 為1期,共清償6年72期,每期清償18,381元,並於每年3月增 額清償4,900元。債務人應於每月20日前,將如附件三所示之 每期應償金額,以匯款方式匯予各債權人,匯款費用由債務人 負擔。惟債權人為金融機構之部分,將統一匯入最大債權金融 機構,由其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作業。(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參照)
4.各債權人之每期受償金額,係以債權表所示之債權比例計算後 ,再四捨五入取整數計算。若各期受償金額加總後產生些微誤 差,請債權人各自於72期時相互協調調整。
5.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 並依期履行,債權人亦有主動通知債務人繳款方式之義務。6.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履行者 ,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債權 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時,法院並得依債務人之聲請裁定 開始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4條第1項本文、第2 項規定參照)
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除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及緊急事件者外,不得搭乘高



鐵及航空器。
四、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五、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六、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附件三:每期還款金額
一、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金額:103,392元
每期還款金額:302元
每年3月增額清償:80元
二、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金額:1,130,652元
每期還款金額:3,300元
每年3月增額清償:880元
三、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金額:736,061元
每期還款金額:2,148元
每年3月增額清償:573元
四、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金額:6,515元
每期還款金額:19元
每年3月增額清償:5元
五、債權人:乙○(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金額:424,898元
每期還款金額:1,240元
每年3月增額清償:331元
六、債權人: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金額:600,271元
每期還款金額:1,752元
每年3月增額清償:467元
七、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金額:197,091元
每期還款金額:575元
每年3月增額清償:153元
八、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金額:608,403元
每期還款金額:1,776元
每年3月增額清償:473元
九、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金額:725,026元
每期還款金額:2,116元




每年3月增額清償:564元
十、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金額:283,432元
每期還款金額:827元
每年3月增額清償:221元
十一、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金額:1,481,982元
每期還款金額:4,326元
每年3月增額清償:1,15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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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俊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