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5年度,27號
PCDV,105,司執消債更,27,2016081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藍少程
代 理 人 王子平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表二之限制。
理 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 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 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 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 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 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前條第二項、第三項規 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次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 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 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再按 ,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 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 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稱本條例)第60條、第64 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14日以104年 度消債更字第402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1份 在卷可參。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司法 事務官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已達盡力清償:(一)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為新台幣(下同)658,112 元,扣除必要生活費用609,480元後,為48,632元,低於 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461,160元。參諸債務 人更生開始時,無可供變價之財產,此有債務人全國財產 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105年5月30日壽會博字第1050506290號函在卷可參,則無 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不致低於法院裁定開始 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
(二)經查,自105年3月起債務人任職於旗德實業有限公司,每 月薪資為28,000元,加計兒少補助3,800元,每月可處分 所得為31,800元,有在職證明書及郵局存摺內頁影本在卷 可參,堪認債務人確有固定收入,其預估更生方案履行期 間平均每月可處分所得為31,800元,應屬可採。



(三)次查,債務人母親之財產僅有板信商業股份有限公司價值 5,210元之股票,104年總收入則為11,821元(均非利息收 入),確有受扶養之必要,債務人主張與其他二名手足等 三人共同負擔母親扶養費用,其每月支出母親扶養費用4, 000元,參酌新北市104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840元 ,堪認合理。又債務人與配偶育有現年14歲及12歲之未成 年長女及次女,以上述最低生活費用核之,其每月支出子 女之扶養費用每人4,360元,未逾上開最低生活費之半數 ,亦無不當。而債務人所列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必要支 出25,395元,扣除母親及子女扶養費共12,720元、健保費 用749元後,餘11,926元可供每月必要生活之用,未逾新 北市104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840元,可認已撙節 開支,各項支出衡以目前社會經濟消費之常情,均無奢侈 花費,且將其每月可處分所得31,800元扣除自己及應受扶 養人必要支出25,395元後之餘額6,405元,已全數提撥至 更生方案中用以清償債務,可認債務人確已盡清償之能事 。
三、綜上所述,本件債務人有固定收入,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 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無本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 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揆諸本條例之立法目的,為 使不幸陷入經濟困境之人得以清理債務、重建生活,並在清 理過程中保有符合人性尊嚴之最低基本生活,故不經債權人 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另並依首揭規定,就債務 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 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附表一:更生債務人之更生方案
┌─────────────────────────────────┐
│壹、更生方案內容 │
├─────────────────────────────────┤
│1.清償總金額:新臺幣(下同)461160元 │
│2.總清償比例:20% │
│3.清償方法:自收到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起之次月10日起,以1個月為1期,│
│ 共計6年72期,每期清償6405元,債務人應於每月10日,將如下表所示之 │
│ 每期分配金額,以匯款方式匯予各債權人,匯款費用由債務人負擔。債權│
│ 人為金融機構之部分,將統一匯入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由其統一辦理收款│
│ 及撥付款項作業。(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參照)惟債務 │




│ 人仍需依各金融機構之作業方式配合辦理統一撥付款項作業。 │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單位:新臺幣/元 │
├─────────────────────────────────┤
│01、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每期分配金額:1804元 │
│02、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每期分配金額:1040元 │
│03、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每期分配金額:1259元 │
│04、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 每期分配金額:1982元 │
│05、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
│ 每期分配金額:320元 │
└─────────────────────────────────┘
附表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
│三、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
│四、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五、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1/1頁


參考資料
板信商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旗德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德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