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4838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債 務 人 彭信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柒拾壹萬叁仟叁佰零
柒元,及其中貳拾肆萬陸仟貳佰零捌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五
年八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與聲請人訂有信用卡契約,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
行之5408430013073602MASTER國際信用卡,進行消
費或預借現金,現積欠新臺幣(下同)713,307 元,其中
已到期本金246,208 元(已到期之本金246,208 元與分期
交易未清償餘額0 元),應自民國105 年8 月6 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利息;另其中已到期之利
息444,421 元、違約金雜費計22,678元、分期手續費未清
償餘額0 元。
(二)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償付,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
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利
。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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