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4837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債 務 人 蔡淑美
債 務 人 陳南儀
債 務 人 陳士傑
債 務 人 陳士宏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永祥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
帶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叁仟貳佰叁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十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1.88 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權人原名『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已於
民國95年11月13日因合併更名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合先敘明。
二、緣債務人陳永祥於民國93年11月4日向聲請人借款30萬
元整,約定借款期間自民國93年11月9日至民國98年11月9日
,利率自第7個月起依年息11.88%固定利率計算,按月繳納
本息;立有借據及約定書1紙為證,並約定共同遵守約定事
項。
三、詎料債務人陳永祥對前開借款自民國94年10月9日起即
未依約付款,屢經催討無效,債權人乃依貸款約定書之約定
,主張所負債務全部到期,現尚欠如請求標的之本金253,23
2元及如上開請求金額所述之利息、違約金。
四、現查債務人陳永祥已於民國100年8月13日死亡,而相對
人蔡淑美、陳南儀、陳士傑及陳士宏均為被繼承人之配偶及
子女,且未聲請拋棄繼承,此有新北地方法院新北院霞家科
春字第004948號函文可稽,依民法第1138條及第1153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於繼承遺產之範圍內對被繼承人陳永祥積欠
聲請人之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併予陳明。
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債權人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1項規定,請求 鈞院准予依督促程
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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