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4831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閔卿
債 務 人 葉財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肆萬壹仟叁佰陸拾肆
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Y182476 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
,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5 年05月止,共積
欠電信費新臺幣41,364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
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利。
(三)相關欠費子號:Y181246 、Y182476 、Y187222 、2338
0205、23380265、23380266、23380323、23380325、260955
19、4201353、4201676、4900735、4906059、4908967、097
5258854。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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