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4831號
PCDV,105,司促,24831,20160829,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4831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閔卿
債 務 人 葉財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肆萬壹仟叁佰陸拾肆
  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Y182476 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
   ,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5 年05月止,共積
   欠電信費新臺幣41,364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
   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利。
(三)相關欠費子號:Y181246 、Y182476 、Y187222 、2338
  0205、23380265、23380266、23380323、23380325、260955
  19、4201353、4201676、4900735、4906059、4908967、097
  5258854。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