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4797號
PCDV,105,司促,24797,20160830,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4797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債 務 人 洪朝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壹仟零陸拾
  叁元,及其中本金玖萬零壹佰伍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
  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其中本金壹萬貳仟捌佰肆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
  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七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