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4649號
PCDV,105,司促,24649,2016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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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464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 理 人 堯明仁
債 務 人 蔡文宏
債 務 人 蔡平南
債 務 人 王淑婉
一、債務人王淑婉蔡文宏蔡平南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
  (下同)柒萬叁仟貳佰零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
  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蔡文宏於民國97年起就讀私立光啟中學間,邀同
   債務人蔡平南王淑婉為其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
   貸款額度一筆,金額新臺幣(下同)300,000 元,並出具
   「撥款通知書」動用6 筆,計114,074 元。約定倘借款人
   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
   自遲延時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並應就對遲延
   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
   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蔡文宏就讀學校學程結束後,並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餘本金73,204元(逾期利息、違約金另計),雖
   經債權人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依雙方原簽契約約定,
   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蔡平南王淑婉為連帶保證人,
   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並拋棄先訴抗辯權。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508 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以保權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5年度司促字第24649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王淑婉、蔡│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76%   │
│  │73204 │文宏、蔡平│9月08日起  │      │       │
│  │元  │南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王淑婉、蔡│自民國104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73204 │文宏、蔡平│0月09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南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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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