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4411號
PCDV,105,司促,24411,2016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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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4411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誠
債 務 人 楊宗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零肆佰玖拾元,
  及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肆仟陸佰壹拾捌
  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四年
  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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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