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4175號
PCDV,105,司促,24175,20160822,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4175號
債 權 人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債 務 人 徐藝珍即徐美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壹仟捌佰叁
  拾玖元,及其中壹拾叁萬零捌佰陸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
  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