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118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非訟代理人 游國鍮
債 務 人 唐哉代 原住新北市○○區○○○路○段00巷00
債 務 人 唐英麗
一、債務人唐英麗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捌仟捌佰零柒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債權人對債務人唐哉代之請求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唐哉代於民國100年間邀同債務人唐英麗為
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新臺幣(以下同)80萬
元,約定至完成本教育階段學業之日止,憑借款人出具撥款
通知書分筆動用,共動用4筆,合計164,409元。自申請貸款
之本教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日後滿一年之日起一年內分12
期,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
息。於最後教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或服完義務兵役後滿一
年之日起,其借款利息由借款人自行負擔,利率依教育部之
公告及規定辦理,公告及規定變更時,亦同。如因逾期依約
定視為全部到期並經債權人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
項之日(106年07月17日)起,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借款利
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
(二)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
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
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
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付違約金。
(三)詎債務人唐哉代自103.07.01於就讀學校畢業或服完
兵役後,並未依約履行,尚結欠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欄
所載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未償,迭經催討未果,爰依前訂借
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
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唐英麗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
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惟按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
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
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後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
不合於同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同法第513 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唐哉代、唐英麗發支付命令,經
核債務人唐哉代戶籍登記顯示已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六日
遷出國外,因督促程序送達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依
上開法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對債務人唐哉代之聲請應予駁
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五、如債權人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六、如債務人唐英麗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 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21186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唐哉代、唐│自民國106年0│至民國106年0│年息百分之一點│
│ │138807│英麗 │2月01日起 │7月16日止 │一五 │
│ │元 │ ├──────┼──────┼───────┤
│ │ │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 │ │7月17日起 │ │一五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唐哉代、唐│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38807│英麗 │3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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