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394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竣邑國際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彭榮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壹佰玖拾陸萬零玖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五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
二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一百八十天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超過一百八十天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
㈡新臺幣(下同)捌拾玖萬陸仟肆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五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
七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一百八十天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超過一百八十天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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