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3949號
PCDV,105,司促,23949,20160823,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394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竣邑國際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彭榮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壹佰玖拾陸萬零玖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五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
   二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一百八十天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超過一百八十天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
  ㈡新臺幣(下同)捌拾玖萬陸仟肆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五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
   七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一百八十天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超過一百八十天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竣邑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