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118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 理 人 游國鍮
債 務 人 林曉慧
債 務 人 林新成
債 務 人 潘美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玖仟捌佰肆拾貳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林曉慧於民國97年間邀同債務人林新成及潘美英
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新臺幣(下同)
80萬元,約定至完成本教育階段學業之日止,憑借款人出
具撥款通知書分筆動用,共動用8 筆,合計271,414 元。
自申請貸款之本教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日後滿一年之日
起一年內分12期,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依年
金法按月攤還本息。於最後教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或服
完義務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其借款利息由借款人自行負
擔,利率依教育部之公告及規定辦理,公告及規定變更時
,亦同。如因逾期依約定視為全部到期並經債權人轉列催
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106 年7 月17日)起,
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借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
(二)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借款
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
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
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付違約金。
(三)詎債務人林曉慧自民國102 年7 月1 日於就讀學校畢業或
服完兵役後,並未依約履行,尚結欠如[ 請求之標的及其
數量] 欄所載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未償,迭經催討未果,
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
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林新成及潘美英
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四)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
清償,以保權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21185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新成、林│自民國106年0│至民國106年0│年息百分之一點│
│ │189842│曉慧、潘美│2月01日起 │7月16日止 │一五 │
│ │元 │英 ├──────┼──────┼───────┤
│ │ │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 │ │7月17日起 │ │一五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新成、林│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89842│曉慧、潘美│3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英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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