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1185號
PCDV,106,司促,21185,20170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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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118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 理 人 游國鍮
債 務 人 林曉慧
債 務 人 林新成
債 務 人 潘美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玖仟捌佰肆拾貳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林曉慧於民國97年間邀同債務人林新成潘美英
   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新臺幣(下同)
   80萬元,約定至完成本教育階段學業之日止,憑借款人出
   具撥款通知書分筆動用,共動用8 筆,合計271,414 元。
   自申請貸款之本教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日後滿一年之日
   起一年內分12期,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依年
   金法按月攤還本息。於最後教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或服
   完義務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其借款利息由借款人自行負
   擔,利率依教育部之公告及規定辦理,公告及規定變更時
   ,亦同。如因逾期依約定視為全部到期並經債權人轉列催
   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106 年7 月17日)起,
   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借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
(二)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借款
   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
   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
   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付違約金。
(三)詎債務人林曉慧自民國102 年7 月1 日於就讀學校畢業或
   服完兵役後,並未依約履行,尚結欠如[ 請求之標的及其
   數量] 欄所載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未償,迭經催討未果,
   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
   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林新成潘美英
   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四)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
   清償,以保權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21185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新成、林│自民國106年0│至民國106年0│年息百分之一點│
│  │189842│曉慧、潘美│2月01日起  │7月16日止  │一五     │
│  │元  │英    ├──────┼──────┼───────┤
│  │   │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   │     │7月17日起  │      │一五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新成、林│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89842│曉慧、潘美│3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英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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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