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3689號
PCDV,105,司促,23689,2016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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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3689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龔文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叁拾伍萬肆仟壹佰伍
  拾叁元,及其中柒萬捌仟壹佰貳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五
  年八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叁佰元,連續二
  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肆佰元,連續三
  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伍佰元,惟每次
  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龔文宏於民國85年5 月4 日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
   使用,依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
   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日前
   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墊款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15(日息約萬分之4.1 )計算利息,並依帳單週期收
   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違約
   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
   金新臺幣(下同)300 元,連續2 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
   第2 個月計付違約金400 元,連續3 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
   ,第3 個月計付違約金500 元。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付
   依照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100 元計算之手續費。
(二)詎債務人自請領信用卡至92年2 月25日止共消費簽帳78,1
   24元整未按期給付,迭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
   付責任,並應給付自105 年8 月3 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
   及違約金(即逾期手續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
   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利
   。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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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