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3572號
PCDV,105,司促,23572,20160818,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3572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孫若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玖仟伍佰叁拾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六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月)計付違約金,
  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孫若涵於民國(下同)102年11月11日向聲
  請人借款新臺幣364,000元整,約定期限60期並於民國107年
  11月11日清償完畢,利息自撥款日起以年息百分之6.000固
  定計息,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
  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按期(月)計付
  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二)、惟債務人該筆借款自民國105年1月11日(最後一次
  繳款日)起即未依約繼續繳付,尚欠聲請人本金共219,530元
  未還,依債務人與聲請人簽立之借款契約書之約定,立約人
  在聲請人銀行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
  債務視同到期。聲請人據此要求債務人清償本金、利息及違
  約金,詎料未獲付款,迭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自應負清
  償本息及其違約金之責任。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
  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促其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