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3543號
債 權 人 林仲山
債 務 人 嘉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凱裕(原名:王旭陞)
債 務 人 王凱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玖佰貳拾萬元,
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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