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3417號
PCDV,105,司促,23417,2016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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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3417號
債 權 人 廖月華
債 務 人 鄧雨晴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 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 事訴訟法第509 條後段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 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一條、第二條或第六條規定有管轄權 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亦有規定。次按支付命令 之聲請,不合於同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 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依債權人之主張債務 人居址位於新北市淡水區,依同法第510 條規定,本件支付 命令聲請事件專屬於債務人住所在地之管轄法院即臺灣士林 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又債務人戶籍登記顯示目前 設籍於新北市士林戶政事務所,因督促程序送達應依公示送 達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 請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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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