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324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鄭怡萍
債 務 人 鄭貞茂
債 務 人 鄭周隨
一、債務人鄭周隨、鄭怡萍、鄭貞茂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
(下同)叁萬叁仟捌佰伍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
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鄭怡萍於民國91年間至92年間邀同債務人鄭貞茂
、鄭周隨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
貸款】3 筆,共計新臺幣(下同)9 萬5,996 元整。並約
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滿一年之日
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共分120 期。倘借款人
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
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
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
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鄭怡萍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尚欠
本金3 萬3,856 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未償,
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
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鄭貞茂、鄭周
隨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 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以保權益,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05 年度司促字第23247 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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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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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鄭周隨、鄭│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33856 │怡萍、鄭貞│3月01日起 │ │六九 │
│ │元 │茂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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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鄭周隨、鄭│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33856 │怡萍、鄭貞│4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茂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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