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3247號
PCDV,105,司促,23247,2016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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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324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鄭怡萍
債 務 人 鄭貞茂
債 務 人 鄭周隨
一、債務人鄭周隨鄭怡萍鄭貞茂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
  (下同)叁萬叁仟捌佰伍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
  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鄭怡萍於民國91年間至92年間邀同債務人鄭貞茂
   、鄭周隨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
   貸款】3 筆,共計新臺幣(下同)9 萬5,996 元整。並約
   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滿一年之日
   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共分120 期。倘借款人
   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
   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
   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
   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鄭怡萍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尚欠
   本金3 萬3,856 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未償,
   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
   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鄭貞茂、鄭周
   隨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 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以保權益,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05 年度司促字第23247 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鄭周隨、鄭│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33856 │怡萍、鄭貞│3月01日起  │      │六九     │
│  │元  │茂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鄭周隨、鄭│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33856 │怡萍、鄭貞│4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茂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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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