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3191號
債 權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代 理 人 張修齊
債 務 人 黃琬庭
債 務 人 黃冠皓
債 務 人 黃晴蓁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奇崴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
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壹仟陸佰柒拾捌元,及其中
陸萬肆仟零貳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一日起至民
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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