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3090號
PCDV,105,司促,23090,2016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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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3090號
債 權 人 彰化縣大城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莊登讚
債 務 人 顏宗寶
債 務 人 顏宗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壹拾捌萬柒
  仟貳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零三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
  零四年十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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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