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3012號
PCDV,105,司促,23012,2016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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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3012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陳品光即陳明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零叁拾肆元
  ,及其中叁萬肆仟玖佰玖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
  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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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